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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回 天园牌商标之争


  杨秀芸被冯蕊蕊扇了一个耳光之后,对华奋强更加怀恨在心。她一个晚上都无法入睡,想了整整一夜,终于找到了几个能够报复华奋强的东西——

  一是天园牌商标,最早使用天园牌商标的是她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华奋强的天园家私商场所使用的天园牌家私仿冒了她的商标;二是,由于华奋强没有按照合同一次性把天园家私商场的股份转让费付清,算是违反了合同,她有权收回天园家私商场的股权,争取不退回款项的前提下,不转让天园家私商场了。说实话,这天园家私商场产权转让是她相当后悔的事,当初事实上是她看走了眼,才把这块肥肉拱手让出,不过她一直认为是被华奋强算计了。

  此时此刻,已经被彻底激怒的杨秀芸,只想通过打官司把天园家私商场给夺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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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天,一大早杨秀芸就急着赶往公司,她叫来律师张子贵,把自己的意思说了一遍,随之吩咐其开始准备材料,向国家工商总局状告华奋强手上的奋强公司违反商标法,以不正当的手段仿冒了他人正在使用、有一定影响力的天园牌商标,要求撤销奋强公司的天园牌商标,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向法院起诉华奋强违反合同法,不按期一次性付清天园家私商场股份转让费,要求收回天园家私商场所持的股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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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隔几天,华奋强就收到了武侯区法院送来的传票。

  接到法院的传票,他自然不敢怠慢,立刻叫来律师曾家凡应诉。

  没几天法院开庭了,对于状告奋强公司没有按照合同一次性把天园家私商场的股份转让费付清,天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收回天园家私商场的股权的诉讼,曾律师拿出了有力的证据,进行了反驳——这个证据就是天园家私商场的股份转让的补充协议。

  这份协议上明确地写着:

  “甲方天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杨秀芸所持天园家私商场的股份全部转入给乙方奋强公司法人代表华奋强,原来双方口头协议,把新津县城市规划建设开发土地转让费人民币壹亿贰仟零叁拾万元与杨秀芸所持有的天园家私商场的股份转让费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相抵,甲方只付给奋强公司人民币叁拾万元。由于双方交易数额巨大,两项转让费项目不同,财务人员无法操作,按照会计核算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双方的转让费为各付各的,收支两条线,即甲方天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支付奋强公司XJ县城市规划建设开发土地转让费人民币壹亿伍仟零叁拾万元,分五年支付,第一年为人民币肆仟零叁拾万元,之后每年为人民币贰仟万元,直到转让费人民币壹亿贰仟零叁拾万元付清为止。同样,乙方奋强公司,根据协商,分五年支付,第一年为人民币肆仟万元,之后每年为人民币贰仟万元,直到转让费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付清为止。双方协商,支付费用的日期最迟为每年的十二月,不能跨年度,跨年度支付视为逾期支付。如果逾期支付,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违约金利息,同时按违约金额的1%缴纳滞纳金。”

  在场的杨秀芸看到这份合同,一时想不起来了,便问身边的曾莉,问:

  “这份合同是怎么回事?”

  曾莉有些尴尬地回答:“这是因为财务处当时做账有困难,收支双方不能凭空相抵,做账必须要有依据,因此就拟了这份合同。我记得你当时正在开会,连合同都没仔细看,就匆匆签字了。”

  秀芸一下子有些想不通了……为什么已经两年了,华奋强没有按照合同追问她支付新津县城市规划建设开发土地转让费呢?其实的确是华奋强事情多把这事遗漏了,当时华奋强想了两帐相抵只有30万元的差额,也就不计较了,没有想到的是由于财会做账的问题,重新签了这样一份合同,他也是在与孙芬谈话时,匆匆签下这份合同的,因为这份合同是孙芳与对方协商时拟定的,当时奋强公司所有公章都在孙芳手里。华奋强签字之后,也把这事忘了。

  有了这份补充协议,杨秀芸的官司必然败诉。从法院回到公司,她把曾莉臭骂了一顿,这么重要的合同,为什么不跟她说,曾莉只能忍着,因为合同不在她的手里,合同签好后,作为会计做账的凭证,存放在财会处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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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掉了第一场官司,她把希望寄托于第二场官司上,结果仍然是输。经过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裁定之后,秀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一审起诉,今天终于等到法院要宣判了。

  杨秀芸这次仍然到场,奋强却仍然委托曾律师为全权代理。当然奋强公司参加的人员除了孙芳外,还有李晓民、叶子敏等人参加。

  秀芸在法院里提出天园牌商标属于成都市有名的商标,奋强公司的天园牌是模仿和复制的恶意注册,应当受到跨类保护,要求撤销国家商评委的裁定。

  法院认为,杨秀芸天园牌商标注册时间是1995年10月,奋强公司天园牌商标的注册时间是1996年4月,当时分属不同类别,不存在争议,而杨秀芸的天园牌商标被评为四川省著名商标为1999年,同年奋强公司的家具天园牌商标已经获得了全国驰名商标,根本不构成恶意注册。根据奋强公司的商标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奋强公司所属的奋强家具厂和天园家私商场所获得的荣誉等相关证据,证明奋强公司三年内都在使用天园牌这个商标。而且,通过两个商标的外观对比,两个商标具有明显的区别,不存在模仿和抄袭。

  因此,法院维持国家商评委的裁定,判杨秀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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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场官司败诉,狠狠打击了杨秀芸的报复心理。

  不过,作为胜诉的一方,孙芳并没有兴高采烈,在出法院时,孙芳特意找到杨秀芸,说:

  “杨董事长,我们董事长想找一个地方专门与你仔细谈一下。你有时间吗?”

  杨秀芸没理孙芳,气冲冲地直往前后。

  走到中途,她气不过地回头对孙芳说:

  “你们别高兴得太早,这件事我跟你们没有完。”

  叶子敏见状,对孙芳说:

  “她这种人,你不理她还好,如果你理她,她反而以为你怕她。也只有华董事长惯着她。回去之后,我一定叫华董事长反击,让她长长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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